會長辦公會會議制度
為更好的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,充分發揮會長辦公會集體領導的決策機制作用,提高會議效能和議事效率,更好的為會員服務。根據《商會章程》和相關規定,結合本會實際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會長辦公會議召開時間
1、原則上每兩月召開一次,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。
二、主持、出席、列席、召集人員
1、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,也可由會長委托其他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;
2、出席會議的人員有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3、會議可根據需要,邀請名譽會長、顧問、顧問單位、政府領導、相關部門和主管單位列席會議,指導工作,但不參與表決;
4、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,秘書處通知須出席人員。
三、會議主要內容
1、傳達重要會議精神以及有關重要決定和領導指示;
2、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;
3、討論報送重要請示、報告和印發的重要文件;
4、討論并表決本會的有關制度和辦法;
5、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,審議秘書處提出的工作方案;
6、討論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短期工作安排;
7、討論研究本會理事會成員提出的有價值的工作建議;
8、討論解決會員反映的實質問題和困難;
9、討論通過新入會會員名單;
10、其它需要討論研究的事項。
四、會議有關要求
1、參會對象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,也不得遲到、早退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,必須先向會長請假;
2、一年內三次無故未參會者,視為自動退出在本會中擔任的職務;并通報市工商聯、市民政局,同時在商會網站公示;
3、會議紀要僅供本會內部傳達,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內容,與會人員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保守秘密;
4、會議議題由本會秘書處在會前根據本會的工作情況和會長、副會長的有關提議進行整理,并在會議召開前通報給各位參會人員。
五、本制度經2015年7月7日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。